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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平台设立的税务注意要点
发布时间:2021-11-11 15:29:00 来源:

现阶段,搭建持股平台作为非常流行的股权架构中的一环,颇受多家新三板以及上市企业的好评,并且越来越多的初创企业在设立支出,对于持股平台在股权结构中的设计也越来越常见。好的股权设计可以保障企业正向运转,并且能够很好的保护股东权益。

设立持股平台确实有它的优势:不但保持企业股权结构的稳定,也可以保证大股东的投票权等,但从各类税收角度看,持股平台合伙企业也有局限性,操作不当,也会产生大问题,导致税务风险。

  一、个税风险

  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是近几年才开始进入股转价格的,也就意味着大多数企业要想把合伙企业当成自己的持股平台,就必须走新设这条路。新设合伙制持股平台取得标的公司股权的常见方式的主要是两种:大股东出让和定向增发。

  A公司原股东全是自然人,现进行持股制度改造,成立新设持股平台B合伙企业,大股东计划将持有的A公司的10%股权(成本为2000万)以0元的价格转到B合伙企业用于核心员工激励,并未申报个税,B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包括A公司的股东及核心员工团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67号公告,该股权转让不符合第十三条收入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应该按照净资产确认转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也是非常多公司会忽略的地方,认为股东将股权转让到合伙制持股平台不属于股权转让,也没有产生收益,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实际上述操作为典型的股权转让,应该按照10%股权的公允价值减掉成本后确认转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新的个人所得税法,要先去税务局完税之后,才能在工商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而如果A公司没有使用股东直接让渡股权的方式,而是采取定向增发的方式低于正常价向合伙平台增发股权。

  个税风险提示:低于公允价格发行股份会对原股东权益造成损害,有可能被认定为股权转让从而依法征税。

  二、合伙人变动的个税风险

  比较多的公司以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间接持股,主要是为了实现合伙人跟控股公司的隔离,使得合伙企业的股东对于被控股公司没有直接控制参与权。

  容易出现的情况就是,企业将老员工持股的股份平价转让给新的合伙人,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风险提示: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并没有对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做出约束,实际上大部分地区的工商管理部门也不会把完税凭证作为合伙企业份额变动登记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收入为财产转让收入,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确定了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的纳税义务,但相关法规还是缺失的,67号公告只适用于企业而不适用于合伙企业,也就是持股平台,所以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征管程序没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正常的税务逻辑下,应该以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减除企业资本金及已经完税的留存收益后算出余额,相应的比例为应纳税个人所得税。

  三、持股平台持有标的公司股份变动的个税风险

  A公司将B合伙企业所持有的10%的股权,溢价出让给了E企业,,出让价格为2000万元,股权转让收入为1000万元,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个人“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了20%的个人所得税。

  风险提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该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股权转让收入不是股息、红利收入,不能适用上述文件,而是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第二条第(三)项第2点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需要根据所占份额,按照5%-35%的税率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四、股权激励风险

  A公司制定股权激励计划,把股东持有的B合伙企业10%的份额奖励给部分A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被激励原因未申报个人所得税。

  风险提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称“10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但需要满足的条件之一是“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很显然,A公司的股权激励方案无法适用101号文件,被激励员工无法享受递延纳税的优惠政策,必须在获得激励的当月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按照3%-45%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持股平台拆除的个税风险

  假设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B合伙企业解散,合伙人对A公司从间接持股变为直接持股,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

  风险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合伙企业应当解散。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分配。

  如果B企业进行解散,则B企业的财产就是标的公司10%的股权,本身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就属于不同的商业主体,故而合伙企业的财产并不等于合伙人的财产,所以合伙人要想把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这种方式等于以股权形式分配的合伙企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需要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分配的收入取决于A公司股份的市场价格,

  总结:

  以上只是简单的列举了一些常见的在利用合伙企业的特殊性进行持股平台搭建会产生的注意事项,可见虽然有非常多的案例参照,可依旧需要在搭建持股平台的时候,咨询对应的税务机构,才能够保证法规的合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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