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年之前,利用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核定征收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是一种非常通用的做法,随着2021年税务总局41号文的下发,以及全面的政策缩紧,全国范围内已经罕见企业可以进行核定征收了。整体的税务筹划市场也全面转型到个体工商户的时代。
在去年年底,我们的李克强总理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进行调研的时候,就明确表示全国市场主体突破1.5亿户,其中个体工商户突破1亿户。并且近些年来,每次发布的税收相关的优惠政策,比如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等,都会特别列明包含个体工商户。今天就来聊一聊个体户的个体核定征收。
个体工商户的特点
个体工商户是一种市场主体给类型,但是既不是法人单位也不是企业。根据《民法典》
第五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的定义】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反过来可以得出结论,在法理层面个体工商户等同于对应的个人。个体户的投资者专业说法叫”经营者”, 再结合《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四条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所以从税法角度看,个体工商户性质也属于个人,交个人所得税,其税目为"经营所得”,。这也是为什么支付给个体工商户的费用可以直接支付给对应经营者个人的法理依据。
核定征收的方式
个体户的核定主要遵循的法规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分成三种方式:
定期定额征收,计算方式为:
应税金额=应纳税所得额=销售总额*月核定征收率
核定应税所得率,计算方式为:
应税金额=销售总额*应税所得率*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定率征收,计算方式:
应税金额=销售总额*核定征收率
风险及注意点
业务风险:个体户有着综合税负低,无需建账,可私户收款等优点。但是这并不等同于不需要对应业务,可以没有任何成本进项,只是作为开票工具。合理的业务分包叫做税务筹划,粗暴的开具发票,叫做三年起步上不封顶。
税务风险:核定征收只是多种征收方式的一种,并不是在注册时候核定好了就一劳永逸,在经营过程中税务主管机关也可以根据经营情况,政策变动等调整纳税人的征收方式。并且一般核定文件都是有起始时间和结束时间的,一般结束时间均为当年的12月31日。次年是否继续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均需要等到第二年具体文件出台。
注意要点: 个体户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属于“经营所得”,所以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62号文】第五条 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还应当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简单的说就是一人多家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需要次年进行合并计算,从高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