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我们说到,“银税联网”并不是由执行业务的银行把自己的系统直接与税务局的金税系统联网,而是由人民银行,这个管理部门与税务系统进行了互通互联,人行同样也没有让普通银行把自己所有系统或者交易数据共享给自己,但是通过一些法律法规,要求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包括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渠道将人行认为可疑或者有必要的交易信息上报给人行。人行再通过大数据,甄别其中可能有问题的,推送给税务、海关、经侦等觉得有必要告知的部门。反过来说,这些可能会被推送给税务的交易信息,一定是在人行要求上报的情况中的。
那到底哪些交易会被人行要求上报呢?和上次说金税系统的规划一样,其实都是大大方方的写在对外的文件中的,并不需要去关注网络专家所谓的“银行内部消息”“我在税务的朋友和我说”,这就是《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3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银发(2017)第99号】,尤其是前者,最早发布在2006年,后面经过2次修订。结合新老版本,可以非常清楚的知道,到底哪些交易会被认定为大额交易,哪些会被认定为可以交易。
需要上报的大额交易的标准是(说的都是累计交易而不是单笔哦):
(一)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入、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含10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
(四)自然人客户银行账户与其他的银行账户发生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需要上报的可疑交易的标准是: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公户资金先到股东再分别对私支付)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别以为不突破大额上限就没事)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频繁公转私)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现金交易,有意规避监管)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上面看完,各位老板们想一想,自己平时会触发几条?是想尽办法游走在监管之外,指望着麻烦找不到自己头上方便呢?还是每一笔交易都合规,每一分装进自己口袋的钱都完税了睡得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