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情况不同,和性质不同,时间各不相同。
1、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行政处罚追查范围是5年。
2、其他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行政处罚追查范围是2年。
3、已被发现的不缴、少缴或欠缴税款,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无限期追查
4、偷税、抗税、骗税的税款及滞纳金无限期追查。
5、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不缴、少缴的税款,因税务机关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只追查税款,有效期3年(税务局也会犯错)
6、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累计不足10万元的,追查期为3年,10万元以上的5年。
这里有个希望大家都不会用上的冷知识,税款和滞纳金是无限期的,并且不会因为公司注销而消失,但是罚款是有追溯期的。
实际案例:A公司,注销后税务局发现偷逃税款,因为公司注销,直接把税务处罚通知书下给了股东张三。张三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接着一审二审再审最后驳回税务局处罚通知,认定违法主体为A公司,税务局的处罚通知书应当给A公司而不是张三。税务局撤销原处罚并修改后重新下发给A公司,并因为A公司已注销,法人资格取消,向股东张三追缴。依然是张三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接着一审二审再审,这次维持原判。但是因为两轮的折腾,最终执行之时超过罚款的追溯期,张三只承担补税及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