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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代开发票税务风险频发,受票方如何加强税务合规?
发布时间:2024-09-29 10:18:26 来源:
书接上回,我们提到因为收自然人经营所得汇总清册(ITS)模块的上线,自然人在全国范围内多省的代开发票、委托代征等收入数据被汇总。从而引导全国范围内的接受过自然人代开发票的企业,被核查业务真实,以及要求补税。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与智能化改造进一步提高了税务机关监管的精准程度,八部门常态化联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机制也进一步加大了对虚开发票等涉税犯罪的打击力度。现行征管态势下,不仅自然人代开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无所遁形,取得自然人代开发票的企业也会面临多重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基于此,企业应该从哪些方面加强税务合规建设呢?
从税务合规建设的角度,企业首先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重视业务审批流程,留存完整、规范且相互印证的业务资料,以证明业务的真实性。此外,企业应当对交易相对方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关注开票方的纳税信用动态。最后,企业应加强票据管理,定时开展税务健康自查,检查单证票据的品名、数量、规格、单价等要素与实际业务是否一致,开票人与交易相对方是否一致等。
因为在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窗口,只要纳税人通过声明证明其开票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缴纳了相关税费,就可以领取发票。所以流程合规的代开发票,也可能会被税务局认定为虚开,因为显然所有来代开发票的人,开票信息所对应的经营业务不可能都是真实的。税务局代开发票虽然能保证发票来源的真实,但是存在一些申请人由于业务虚假而导致虚开业务真实这也是受票方企业的红线。
如果已经接到税务电话的,要怎么应对呢?首先我们要搞清楚,这轮集中清查是上级集中交办的任务,并非针对个案。税务局打电话是例行公务、批量处理,跟一般的税务稽查流程有非常大的区别。税务联系的原因,一般来说就2点:
1、业务真实性核查。

如果业务真实性存疑,税务局一般会要求受票方做进项转出,并补缴相关税款。同时,还可能对开票方个人做出行政处罚。

2、清缴个人所得税。

税务部门接到的任务就是要让自然人清缴个税。接到电话的自然人,之前代开业务的个人所得税,要么是按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税率预缴(1%左右),要么就是当时开票的时候未代扣代缴。总之自然人已缴纳的个税税率都远低于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税率(45%*80%)。

所以,当事人收到通知后也应该主动积极配合税务局,该解释的解释,该据理力争的主动提供材料说明情况,态度上不卑不亢。针对上述两个核心问题进行沟通:

1、关于业务真实性,不能有任何含糊,更不能说不知情。

税务人员的工作习惯都是先例行询问做出预判,然后根据当事人的反馈做进一步的要求或处理。这里有一个当事人常犯的错误。既然是大额自然人代开,对于当事人肯定是一笔不小的业务收入,当初选择自然人代开的方式很可能是出于降低税负的目的。当事人因为害怕担责,底气不足,对于税务部门关于业务的实际情况问询不敢正面回答,避重就轻,含糊其辞。正确应对的第一步,当事人对于业务真实性要有100%的底气,给税务人员非常积极肯定的答复。业务细节记不得了甚至记错了都不要紧,可以事后慢慢回忆再补充解释。第一通电话基本就起到了80%的决定性作用

2、关于个税清缴问题,明确强调自己开票的时候已按经营所得缴清个税,并已全部承担了所有业务成本支出。

一旦税务人员对业务真实性没有异议,税务人员的问题就会集中到自然人开票的个人所得税清缴上。因为是系统推送且批量下发,一般都会主观推定自然人欠缴个税,当事人在电话里无论作何解释,大概率都会被税务人员驳回。但是最终自然人是否补税,都要基于自然人提供的材料,由上级领导统一做出最终结论。当事人毕竟不是税务专业人员,很难在细节层面一次性说明清楚,也就无需过多解释。核心就是围绕向对方明确强调自己当初已经按经营所得交清个税。并已经承担了该笔开票业务的所有成本支出。事后再按要求补充书面说明材料即可。至于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差异,概念比较复杂,核心在于是否自负盈亏、自担成本、承揽关系等。除此之外,还有预缴和汇算清缴的问题,核定征收的合理性问题。

如果以上两个问题,当事人回答的都比较圆满,税务人员一般都会提出最后的要求,就是需要当事人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在通过审查后基本就算结束了。

综上所述,如果遇到相关调查,逃避和隐瞒是最错误的应对方式,要积极应对因开票方被认定虚开而导致的税务风险,从税务风险应对的角度,一旦开票方被认定虚开,受票方企业应采取积极的态度。开票方被认定虚开仅能作为税务线索,不能仅凭借开票方的虚开定性认定受票方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企业应当主动就业务真实性进行说明,采取恰当的手段与税务机关沟通,必要也欢迎咨询我们这种专业涉税服务机构,了解自己的权利和应当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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