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业务真实性存疑,税务局一般会要求受票方做进项转出,并补缴相关税款。同时,还可能对开票方个人做出行政处罚。
税务部门接到的任务就是要让自然人清缴个税。接到电话的自然人,之前代开业务的个人所得税,要么是按经营所得核定征收税率预缴(1%左右),要么就是当时开票的时候未代扣代缴。总之自然人已缴纳的个税税率都远低于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税率(45%*80%)。
所以,当事人收到通知后也应该主动积极配合税务局,该解释的解释,该据理力争的主动提供材料说明情况,态度上不卑不亢。针对上述两个核心问题进行沟通:
税务人员的工作习惯都是先例行询问做出预判,然后根据当事人的反馈做进一步的要求或处理。这里有一个当事人常犯的错误。既然是大额自然人代开,对于当事人肯定是一笔不小的业务收入,当初选择自然人代开的方式很可能是出于降低税负的目的。当事人因为害怕担责,底气不足,对于税务部门关于业务的实际情况问询不敢正面回答,避重就轻,含糊其辞。正确应对的第一步,当事人对于业务真实性要有100%的底气,给税务人员非常积极肯定的答复。业务细节记不得了甚至记错了都不要紧,可以事后慢慢回忆再补充解释。第一通电话基本就起到了80%的决定性作用
一旦税务人员对业务真实性没有异议,税务人员的问题就会集中到自然人开票的个人所得税清缴上。因为是系统推送且批量下发,一般都会主观推定自然人欠缴个税,当事人在电话里无论作何解释,大概率都会被税务人员驳回。但是最终自然人是否补税,都要基于自然人提供的材料,由上级领导统一做出最终结论。当事人毕竟不是税务专业人员,很难在细节层面一次性说明清楚,也就无需过多解释。核心就是围绕向对方明确强调自己当初已经按经营所得交清个税。并已经承担了该笔开票业务的所有成本支出。事后再按要求补充书面说明材料即可。至于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差异,概念比较复杂,核心在于是否自负盈亏、自担成本、承揽关系等。除此之外,还有预缴和汇算清缴的问题,核定征收的合理性问题。
如果以上两个问题,当事人回答的都比较圆满,税务人员一般都会提出最后的要求,就是需要当事人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在通过审查后基本就算结束了。
综上所述,如果遇到相关调查,逃避和隐瞒是最错误的应对方式,要积极应对因开票方被认定虚开而导致的税务风险,从税务风险应对的角度,一旦开票方被认定虚开,受票方企业应采取积极的态度。开票方被认定虚开仅能作为税务线索,不能仅凭借开票方的虚开定性认定受票方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企业应当主动就业务真实性进行说明,采取恰当的手段与税务机关沟通,必要也欢迎咨询我们这种专业涉税服务机构,了解自己的权利和应当采取的措施。